(2016)鲁0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惠群万家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高密市惠群万家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592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高明,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密市惠群万家超市。经营者: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惠群万家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