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惠群万家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高密市惠群万家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592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高明,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密市惠群万家超市。经营者: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惠群万家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