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陈平与李文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李文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28号原告:陈平,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文霞,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陈平与被告李文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陈平于2016年10年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平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刘 平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