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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玺与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玺,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玺,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永康北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守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玺申请执行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除本案查封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已设定抵押)外,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黄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4501元,执行费41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