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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徐敬学查封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徐敬学,王业荣,晋州市新风奶牛养殖小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志勇。被执行人徐敬学被执行人王业荣被执行人晋州市新风奶牛养殖小区法定代表人:徐敬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徐敬学、王业荣、晋州市新风奶牛养殖小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敬学、王业荣、晋州市新风奶牛养殖小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敬学名下的座落在阳光盛景7-1-901号房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徐敬学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