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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熊仁国与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仁国,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2民初367号申请人:熊仁国,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现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张恩喜,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涂娟,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延弼街××号。法定代表人:祝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熊仁国与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熊仁国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宜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熊仁国、担保人黄国腾以其共有的位于宜昌市小溪塔街道淞湖路的房屋(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担保人王家燕以其所有的捷豹牌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宜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二、查封位于宜昌市小溪塔街道淞湖路的房屋(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三、查封鄂E×××××号捷豹牌小轿车一辆(登记所有人王家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雄心审 判 员  牟立萍人民陪审员  邱承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傲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