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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国强与徐国江、王作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强,徐国江,王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国强,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徐国江,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作娟,女,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孙国强与被执行人徐国江、王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王作娟名下汽车一辆的登记手续,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经查询工商、社保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洪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