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杜海莲与杨文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莲,杨文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杜海莲,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XX平,女,安阳市企业联合会助保基金管理委员会职工,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杨文功,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海莲与被执行人杨文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文功已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任 蓉审判员 杨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梦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