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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第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廖惠萍与廖军;李清玉民间借贷纠纷(2016)川1781执7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惠萍,廖军,李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第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惠萍,女,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廖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李清玉,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廖惠萍与被执行人廖军、李清玉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2016)川1781民初1758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廖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廖惠萍借款80万元,承担诉讼费5900元;申请执行人廖惠萍对被执行人廖军、李清玉共同所有的用于抵押担保房屋一套、车库一间的拍卖、变卖价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廖军、李清玉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万安镇车库一间;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万安镇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成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