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玉成劳务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恢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曾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华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曾玉成,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玉成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工资款109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玉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曾玉成所有的、位于隆昌县、房屋拆迁补偿(赔偿)款111990.00元(现被执行人曾玉成所有的、位于隆昌县的土地、房屋未拆迁)。另查明,被执行人曾玉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邦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