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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项建东、王金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建东,王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841号申请执行人项建东,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王金强,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项建东与被执行人王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金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在农村有房屋,但该房屋无房产证,土地证,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10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尚有货款125105元及利息、受理费2802元、执行费1777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农村虽有房产,但该房屋无房产证、土地证,本院不能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8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升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