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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625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人许某还借款21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利息已付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1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利息已付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许某自愿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许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