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宝琴与被告张勇、人保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琴,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刘宝琴,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张勇,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统一社会代码120000000009244。法定代表人高健,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琴与被告张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琴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00元,由原告刘宝琴承担。审判长 孟庆九审判员 栾佳为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