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3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厚印家具有限公司与梁善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厚印家具有限公司,梁善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3278号原告:佛山市厚印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东梅。委托代理人:潘海,男,汉族。被告:梁善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阳梅娟,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了原告佛山市厚印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善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海,被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阳梅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劳动仲裁请求。被告曾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1000元。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9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还未发放的工资21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而提起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在职期间还未发放的工资21000元。工作情况:被告在原告处从事产品设计与销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5.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6年1月1日。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15年10月部分工资3500元予被告,2015年10月余额及11月、12月尚未支付予被告。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971号仲裁裁决书;3.罗锦升证明、梅志强证明。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不予确认。(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2.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4.证明;5.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6.微信截图。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是被告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开公司。对证据4不予确认,罗锦升、梅志强分别于2015年11月10日、11月15日申请离职,他们无法证明原告于2016年1月2日无正式通知张贴的情况下,潘海以口头通知开始放假过春节,并无口头或电话通知被告春节后回去上班。对证据5无异议,调解当时双方协商原告向被告支付14625元。对证据6不予确认,微信对方的微信号不属于原告的员工。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被告入职时间的问题。被告认为其入职时间为2015年3月1日,原告则认为被告入职时间为2015年4月。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入职登记表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入职时间,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告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5年3月1日予以采信。2.关于被告工资的问题。被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6500元,另每月奖金500元,奖金年底一次性发放。原告则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全勤工资6500元(包括社保等),没有奖金的约定。对此,本院认为,被告虽提供微信截图证明双方对奖金约定的情况,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微信号为原告或其负责人所有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奖金约定情况,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每月工资65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被告每月工资为6500元。3.关于原告应否支付被告在职期间未发放工资的问题。根据上述第2点论述,可知,被告2015年10月至12月工资为19500元(6500元×3个月),扣除原告已支付的3500元,原告仍应支付被告2015年10月至12月工资余额16000元。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厚印家具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10月至12月工资余额16000元予被告梁善淦;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厚印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小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