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田林林与刘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林,刘丽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4502号原告:田林林,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被告:刘丽娟,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静乐县。原告田林林与被告刘丽娟房屋租赁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田林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林林以被告刘丽娟已返还租赁店面押金10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丽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田林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林林负担。��判员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之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