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桂华、张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华,张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何桂华,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张恩平,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何桂华申请执行张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恩平所有的闽G×××××号东风雪铁龙牌车辆,另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恩平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华审判员 廖国辉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培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