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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董俊枫与王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枫,王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董俊枫,城镇居民。被告:王国权(曾用名姚淑杰),农民。原告董俊枫与被告王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俊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权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俊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过程中,董俊枫放弃了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9日,被告以家庭经济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约定同年2月9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未果。王国权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9日,被告经“邢时嘉”介绍向原告借款11000元,约定于同年2月9日前还清。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其庭审陈述足以证实,故本院予以认定。由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逾期利息之诉求,系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被告未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俊枫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王国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善东人民陪审员  毕建章人民陪审员  徐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