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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邹德英与习水县东皇镇羊九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英,习水县东皇镇羊九村村民委员会,李再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3738号原告邹德英,女,生于1955年2月14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习水县东皇镇羊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厚辉,该村主任。第三人李再会,女,生于1953年1月11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邹德英诉被告习水县东皇镇羊九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再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1982年9月29日羊九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湾子生产队承包给邹德明《山林管护合同书》中的第二幅石夹口管护山林(其中面积4亩,四至界上为广洞凹口、下为小沟心、左为埂心,右为炉咀)无效。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邹德英与第三人李再会讼争山林石夹口(其中面积4亩,四至界上为广洞凹口、下为小沟心、左为埂心,右为炉咀)的权属经习水县东皇镇人民政府作出东府处(2014)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争议山林十夹口归邹德英管理使用”,后第三人李再会不服该处理决定,向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习水县人民政府作出习府行复(201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东皇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处(2014)16号行政处理决定,由东皇镇人民政府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现原告邹德英起诉虽名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实为主张讼争石夹口管护山林的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德英对习水县东皇镇羊九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再会的起诉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原告邹德英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邹德英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清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