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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9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329号原告:深圳市鹏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流塘路322号C-18,组织机构代码:57196157-7。法定代表人:李剑昌。委托代理人:晁斌,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东路常兴广场大厦H层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67656。法定代表人:刘希民。委托代理人:康杰伟,男,汉族,1992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鹏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鹏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98.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49.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