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作仁与丛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作仁,丛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周作仁,男,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丛向东,男,194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周作仁与被执行人丛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正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