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邹xx诉被告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xx,王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247号原告邹xx。委托代理人梁凤山。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吴xx。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x诉被告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