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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华、刘永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华,刘永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华、刘永乐。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永华、刘永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永华、刘永乐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31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