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执字第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郁绍凡、刘万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郁绍凡,刘万方,许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郁绍凡,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刘万方,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许跃进,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郁绍凡、刘万方、许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