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5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李坤,北京康正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77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坤,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康正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1号楼10层B1003。法定代表人朱彤,总经理。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李坤、北京康正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截至2015年4月15日止的借款本息共计3480496.4元及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被执行人北京康正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李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律师费173556元;两被执行人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042元、公告费260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坤、北京康正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坤、北京康正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3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