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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瓦房店金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金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金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东长春路三段28号。法定代表人:丁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东102国道南(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吕金第,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瓦房店金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大丰钢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金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成审判员 矫日波审判员 董仕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