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明辉与徐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辉,徐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明辉,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徐洪生,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2016)皖0822民初1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洪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洪生以其子徐乾名义投资在广州福云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份额及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