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建军申请黄兴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黄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72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1974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兴成,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军与被执行人黄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6年10月2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兴成的住房公积金,致使该案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7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录代理审判员 周莎莎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屈续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