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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合肥莹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第十中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莹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第十中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1288号原告:合肥莹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安庆路125号圣园大厦708室。组织机构代码66949527-9。法定代表人:储炳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第十中学,住所地安庆市皖江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48561655-8。法定代表人:黄治,校长。原告合肥莹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第十中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合肥莹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莹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合肥莹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1626元)。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