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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600号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百宜社区湘鹏路77号。法定代表人叶新国,总经理。被告张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晴旺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