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民初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第1352号原告:吴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瑞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