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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第1352号原告:吴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瑞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