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9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明明,男,1989年12月4日。曾因盗窃,于2006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明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抗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丁明明伙同他人在本市海淀区上地华联商场一层,趁被害人王×不备之机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苹果牌iphone6SPLUS64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43.83元,后被王×当场发现并抓获。现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丁明明于当日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丁×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姚×的证言,涉案物品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扣押清单,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明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明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曾因盗窃被多次判处刑罚,屡教不改再犯本罪,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姜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