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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吉尔几扎与毛小林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尔几扎,毛小林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3273号原告:吉尔几扎,女,彝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克伍来,西昌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毛小林,男,彝族。原告吉尔几扎诉被告毛小林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吉尔几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尔几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尔几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吉尔几扎负担。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