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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严月与薛作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月,薛作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严月,女,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薛作奇,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严月与被执行人薛作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严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薛作奇发出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严月借款本金10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1.00元,合计:10101.00元。现被执行人薛作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禹 凡审 判 员  胥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