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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037号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金崇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德青,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红兵,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自贡真空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红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