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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河南亿佳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亿佳实业有限公司,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697号原告:河南亿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9号3号楼100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杰,该公司员工。法定代表人:王振清。被告:张涛,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河南亿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南亿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7000元整及损失赔偿;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53度飞天茅台,共计5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拒不归还,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被告住所地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按照原告立案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住址郑州市西大街238号院1号楼附25号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供被告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亿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617元退回原告河南亿佳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思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