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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义波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513号原告王义波,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130500788662279W。住所地邢台市永康城市花园**号楼*层。负责人姜子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军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波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义波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王义波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孙慧娟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艳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