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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4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民初4633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王某1,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被告表现良好,××××年××月份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王某2。结婚半年后被告毛病越来越不加掩饰,好吃懒做、动辄恶意伤人,尤其女儿出生后,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半夜回家甚至夜不归宿,后发现与别的女人有暧昧不轨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说明情况并保证永不再犯,但被告不思悔改,并扬言以后工作避免不了与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被告的态度使原告的精神倍受打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元,返还原告嫁妆,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被告辩称,对原告所称的结婚时间及生女时间无异议,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女由我抚养,我可以不主张抚养费;我不认可原告所说的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故不认可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嫁妆,我同意返还,但要求将双方父母的债权债务一并解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王某2,王某2现跟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称其月收入2000元左右,被告予以认可;原告提交三纹鱼刺青广告、微信截图、照片主张被告开办有纹身工作室从事纹身工作,月收入1万元以上,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该工作室未进行工商登记,系他人投资且无固定收入,不认可原告所称的月收入情况,其月收入1000元左右。原告提交微信截图主张被告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提交照片主张被告2016年5月动手打原告的事实,被告均不认可。另,原告主张存在嫁妆三星平板电视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滚筒洗衣机一台要求返还,被告认可上述嫁妆存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微信截图、照片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起诉被告王某1离婚,被告王某1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关于原、被告婚生女王某2抚养问题,原、被告均主张由其抚养,考虑到婚生女王某2年龄尚小,且现随原告生活,故原告主张婚生女王某2由原告抚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尽管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照片显示被告从事纹身工作,但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固定收入及收入的具体数额,故本院酌定参照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计算抚养费为732元/月。原告关于存在嫁妆三星平板电视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滚筒洗衣机一台的主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嫁妆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故嫁妆应予返还。原告提交的照片及微信截图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原告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二、婚生女王某2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王某1自2016年11月起每月10日前向原告张某支付抚养费732元至婚生女王某2十八周岁止;三、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嫁妆三星平板电视一台、格力空调一台、滚筒洗衣机一台;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按照不服判决的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