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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5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常熟市碧溪新区塘璜亲水生态园农家渔村酒家与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季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碧溪新区塘璜亲水生态园农家渔村酒家,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季晨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5596号原告:常熟市碧溪新区塘璜亲水生态园农家渔村酒家,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留下村瑭璜亲水生态园内。经营者:王祖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浒东村。投资人:季士庭。被告:季晨。原告常熟市碧溪新区塘璜亲水生态园农家渔村酒家与被告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季晨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碧溪新区塘璜亲水生态园农家渔村酒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季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碧溪新区塘璜亲水生态园农家渔村酒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季晨支付原告餐饮费人民币2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长期以来,被告季晨经常带领客户在原告处设宴招待,平时餐饮费由季晨用餐后签单,截至2015年12月30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餐饮费2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能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季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季晨系季士庭之子。季晨经常带领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的客户在原告处设宴招待,用餐后由季晨签单,截至2015年12月30日仍有餐费27000元未能结清。为此,被告季晨、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所欠餐费27000元。此后,因被告未能偿付,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季晨结欠原告常熟市碧溪新区塘璜亲水生态园农家渔村酒家餐饮费27000元未付,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季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季晨支付原告常熟市碧溪新区塘璜亲水生态园农家渔村酒家餐饮费人民币2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076元,由被告常熟市浒浦干燥设备厂、季晨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蒋君伟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人民陪审员  吴永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俊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