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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洪五英与永清金泽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五英,永清金泽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1519号原告:洪五英,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现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尹冯婷,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珏,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清金泽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永清县曹家务乡北曹家务村。法定代表人:金玉柱,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自祥,男,永清金泽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原告洪五英与被告永清金泽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五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五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五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洪五英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