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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探兴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探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093号罪犯陈探兴,又名陈彩军,男,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离刑初字第274、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探兴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2014年3月20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吕刑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2014年6月13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陈探兴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5年4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6年4月四次获监狱表扬奖励。该犯于2016年4月1日已缴纳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探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探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马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