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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4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兴发、李发荣、陈露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李兴发,李发荣,陈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983520-8法定代表人:苏大明,系该信用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兴发,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发荣,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景谷县。被执行人陈露,女,1971年12月29日生,彝族,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兴发、李发荣、陈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景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兴发、李发荣、陈露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7492.88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兴发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具体联系方式,李兴发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发荣系景谷县第二中学职工,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发荣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自2016年11月起至2017年6月,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李兴荣的工资收入1000.00元。二、被执行人李发荣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47492.88元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执201号执行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