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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汤维良与杜文程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维良,杜文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汤维良,男,汉族,1956年1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被执行人杜文程,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天兴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文程支付申请执行人汤维良借款274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12元���但被执行人杜文程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文程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时再予以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杜文程应继续履行(2016)川052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条件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宗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