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刑更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赵德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德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77号罪犯赵德友,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赵德友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了(2011)宣汉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德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达中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该犯于2011年10月21日送入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德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中刑执字第9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德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罪犯赵德友现应于2017年8月18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赵德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10分。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1月25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德友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10分,2015年2月3日��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6年1月25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德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德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