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与李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李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2008号原告: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人民路。机构代码73740614-4。法定代表人:王运全,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自平,男,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标的款,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李胜军,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与李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胜军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170元,共计258元,由原告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