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4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雪梅与重庆银河春商贸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梅,重庆银河春商贸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350号之一原告:周雪梅,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田耘勤,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银河春商贸部,住所地本区白市驿镇白新街104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0518Q。负责人:张永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雪梅诉被告重庆银河春商贸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本院依法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简转普裁定、补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经收取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周雪梅负担。审 判 长 李霄敏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