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薛阿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薛阿鸽,薛振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30755505-1,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新港花苑2幢101-103、205室。负责人:叶国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薛阿鸽,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薛振卢,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薛阿鸽、薛振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薛阿鸽所有的浙C×××××启辰牌小型轿车,冻结被执行人薛阿鸽在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享有的95%股权,冻结被执行人薛阿鸽在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95%股权,冻结被执行人薛阿鸽在苍南县欧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享有的100%股权,目前尚未变现。本院另向平阳县、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薛阿鸽、薛振卢尚欠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借款455500元,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203元,申请执行费6732.5元。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薛阿鸽、薛振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6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