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13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高宝妹、傅旭斌等与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经济合作社、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宝妹,傅旭斌,傅佩吟,傅佩佩,张玉梅,张玉英,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经济合作社,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13930号原告:高宝妹,女,193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傅旭斌,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傅佩吟,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傅佩佩,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张玉梅,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张玉英,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凌坚、温亮,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乐住宅区16幢3楼。法定代表人:郑芬弟。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村委会,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乐住宅区16幢3楼。法定代表人:郑芬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宝妹、傅旭斌、傅佩吟、傅佩佩、张玉梅、张玉英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经济合作社、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宝妹、傅旭斌、傅佩吟、傅佩佩、张玉梅、张玉英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宝妹、傅旭斌、傅佩吟、傅佩佩、张玉梅、张玉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泱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