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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占良与沧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良,沧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03行初118号原告马占良,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沧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泽春,该局法制支队科员。委托代理人赵颖,该局法制支队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良诉被告沧州市公安局所作沧公复决字[2016]50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占良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秀阁人民陪审员  孙建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