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康克洪与汉源县通保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克洪,汉源县通保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6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克洪,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源县通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后域乡张湾村*组。法定代表人:王洪鑑,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康克洪因与被申请人汉源县通保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保煤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克洪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康克洪从2000年至2011年10月在通保煤业公司务工,与通保煤业公司存在无固定期的事实劳动关系。2.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确认康克洪与通保煤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康克洪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康克洪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康克洪从2000年至2011年10月在通保煤业公司务工,与通保煤业公司存在无固定期的事实劳动关系,康克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康克洪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康克洪自述从2011年10月离开通保煤业公司,2013年5月找过乡政府调解,期间只找过医院做过体检。康克洪2011年10月离开通保煤业公司后的一年时间内没有申请仲裁,且不具有仲裁时效中断、中止情形,康克洪2014年6月23日申请仲裁,确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原判适用法律正确。故康克洪提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康克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克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元祥审判员 冉晓玲审判员 程占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