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5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魏伟与万源市恒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781执5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伟,万源市恒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5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伟,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万源市恒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寿学,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伟与被执行人万源市恒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源市恒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564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执行到位131079元,对余款申请执行人魏伟与被执行人万源市恒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寿学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魏伟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魏伟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6)川1781执59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滔审 判 员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李作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岳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