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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4民初1596号原告杨���某,村民,。被告郭某某,村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小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1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正月初八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被告郭某某无家庭责任心,整天以打麻将虚度时光,不管原告及孩子的生活。2015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后撤回起诉。但被告郭某某没有改变,依然整天在外打牌。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孩子杨煜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原、被告名下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原告杨某某当庭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被告郭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杨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本院审查认为,该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应予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充分证明下列事实:2011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正月初八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2014年3月9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杨煜泽,现孩子随原告杨某某生活。2016年年初被告郭某某外出打工,至此双方分居至今。同年8月原告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郭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杨煜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抚养费;原、被告名下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一般且生育一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矛盾系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所致,只要双方能够相互体谅、相互尊重,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请求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小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蕾 关注公众号“”